实施机构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销售许可证,3年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